监管对策
针对基层药品连锁企业存在的问题,药监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推进连锁经营的规范化。
完善标准体系。药监部门要对照GSP标准将连锁企业筹建前的审查、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验收进一步标准化、清晰化;在日常监督管理中,严格按照药品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和GSP规范企业运营。
健全法律法规。针对连锁零售门店药师挂名不在岗的问题,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尽快出台《驻店药师管理办法》,强化药师在岗管理;各级药监部门对基层药品连锁企业的药师应实行核查制,对药师不在岗的门店要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针对连锁门店进货渠道混乱的问题,目前药监部门只要求连锁门店凭送货凭证对配送药品进行验收,对购进记录未做要求,造成药监部门要在企业进货的上千个品种中找出从其他渠道购进的药品如同大海捞针,且在处罚上无法可依。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药监部门应要求连锁门店制作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另一方面,要出台《药品连锁门店配送药品凭证管理办法》,并完善相关法规对连锁企业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的处罚条款。
推进药品分类管理。药监部门应把药品分类管理与流通监管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出台一些政策措施,比如,在开办连锁药店、实施GSP认证中将分类管理作为一项重要条件;加强对零售药店处方合法性、真实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同时,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化医药体制改革,把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中分离出来。
药监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建立连锁运行机制,制定明确的优惠政策,支持资金雄厚、管理水平高、人才优势明显的重点企业到基层开办连锁药店;引导企业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人才资源管理体系和专业培训体系;建立良性的企业退出机制,严格监督实施GSP认证,扶优汰劣,引导经营条件差、管理落后、人员素质低的企业退出市场,避免为了认证而加盟连锁的现象,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组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