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传统观念和旧习惯势力的影响,以及对药品零售连锁管理工作缺乏经验,目前在药品零售连锁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地区封锁问题:部分地区对跨地域开办药品连锁经营的申请以“换证期间不予受理”、“垂直管理未到位,不予办理”等为由拒绝受理;有的地区以“现在是整顿治理期间”为借口,推诿扯皮,不予受理;还有的地区是口头应允,实则久拖不办,甚至以种种理由设置障碍。二是存在不规范连锁经营甚至搞假连锁的问题:一些企业不能正确对待连锁经营,没有明确的思路,不去积极创造开办条件,扎实有效地开展连锁工作,而是“炒作”、“刮风”;有的企业搞翻牌,名为连锁,实则各干各的,有的企业,根本就不实行统一配送,连锁店仍是维持各自的经营;有的企业把连锁视为集贸市场,把品牌当成一帽子大家戴;还有的一些低水平的企业,无心加盟,更无心直营连锁,一心想找知名企业做保护伞,甚至有的企业把不实行统一配磅,作为招引大家入围的诱饵。
上述种种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对此,国家药监局近日发出《关于加强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加强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管理。
通知规定,跨省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由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并发证。未成立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并发证。接到申请后,药监部门要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通知还规定,跨地域连锁试点企业跨地域开设的门店数量不足时,允许该委托当地取得GSP认证或质量管理规范的一家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为其门店配送药品。委托与被委托企业对所配送药品质理负同等责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精神,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企业特许连锁的门店销售药品。
上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领取经营方式为“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中注明:仅限于对跨地域连锁经营试点企业和本企业特许连锁门店。
根据国家监督实施GSP 认证步骤的规定,在不超过必须认证期限,未取得GSP 认证的企业,不影响其跨省药品连锁经营申请。超过必须认证期限的,只有取得GSP 认证的企业方可进行跨省药品连锁经营的申请。
中央企业(编入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央企业名单的)开办跨省连锁试点企业的申请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监局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通知《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行为进行规范,对假借连锁名义搞无证药品经营、违法承包经营的要坚决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