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李军德说,就我国专利申请的现状而言,截止1991年底,我国企业专利申请量才17多万件,即使是在我国企业总数已近800万的现在,其专利平均值仅为0.01件,70%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95%以上的国有小型企业,至今尚无1件专利申请。
其原因总的来说(特别是中药企业)由于长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与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还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怕技术失密。同时,许多中药企业缺乏专利人才和专利知识,怕支付各种专利费用,抱着能省钱就省钱,没有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到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高度去认识,没有认识到无形资产存在和转化的重要价值。
趋势与策略
1.中医药专利申请趋势
据李军德介绍,中医中药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传统医疗体系,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尤其是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后,从1993年起我国在医药行业也开始实行药品专利保护之后,国内医药界很多人把目光投向了中药开发。中药的开发与利用可以说是目前医药界的研究热点,与此相对应的中药专利申请也出现如下趋势。
(1)复方制剂的专利申请向有效成分的精制和纯化发展。复方制剂应向有效成分的精制和纯化发展,是中药研究的重点。这是因为,精制和纯化有利于标准化、规范化;有利于在高水平上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阐明疾病机理。单味中药的提取纯化也是大家努力的一个方面。
(2)注重治疗疑难杂病药物的发明创造。研制抗癌药物、预防和治疗艾滋病药物、以及开发治疗肝炎、顽固性皮肤病和急症的药物已成为发明人广泛关注的热点。
(3)注重药物新资源的开发。从近年来的专利文献分析看,开发新的药物资源的专利申请呈上升趋势。大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从未用作药用的植物、矿物、动物材料中开发新的药物资源,从已知药材的非药用部位中寻找药理活性物质,并将其制成药剂,例如黄芪叶、人参叶、人参果、珍珠层粉等;另一种情况是对那些价格昂贵、来源稀少、供不应求的中药材或者受法律保护的珍稀动物药材寻找代用品,例如羚羊角、冬虫夏草、犀牛角、虎骨等。
(4)重视保健用品专利的申请。这里所说的保健用品包括了保健品、保健仪器和保健用具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自我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各式各样的保健品涌入市场,这方面的专利申请也随之增多。如小到药物牙签、鞋垫,大到医疗保健器械、房屋材料。中药材被运用在众多的保健品中,迎合了人们对保健用品的渴望和需求。
(5)重视多学科互相渗透产品的专利申请。由于各门学科的交叉渗透,很容易激发人们研制出新颖的产品,如果加以自觉利用可谓是一条发明创造的捷径。不少专利申请就充分体现了这个内容。
(6)中药专利申请的国际化。目前绝大部分申请人只是申请了中国专利,而没有向国外申请。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目前大部分的中药专利申请发明技术含量比较低,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较差,在国外生产或国外出口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没有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必要;另一个原因是向国外申请所需费用较多。但是随着科技进步,中药专利申请的国际化是其发展趋势。
2.中医药专利保护的应对策略
在谈到如何加强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时,李军德认为,中药产业是我国传统民族产业。随着世界“中医药热”的兴起,我国正面临着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的良好历史机遇。1994年10月,美国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一项关于把草药列为“食品补充剂”的法案,为中药进入美国放宽了条件。美国的药品食品管理局正在研究把中成药作为美国注册药品的可能性。德国和澳大利亚已分别批准50种中成药进入本国。一些国家政府也开始考虑对传统中医药进行立法管理。而我国本身是一个中医药大宝库,天然药材资源丰富,再加上历代医家通过大量临床实践积累了数十万中药方剂,可以说开发利用的潜力是相当巨大的。中国科学院成都地奥制药公司研制的中成药“地奥心血康”,单品种销售额超过15亿元,还有深圳南方制药厂的“三九胃泰”销售额也同样是名列前茅。尽管如此,我国中成药和药材出口被当地政府承认的也不足10%。因此,我国的中医药行业要加大对中医药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投入力度,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科学的国际公认的质量标准。要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要不断扩展、深化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外延和内涵,保护中医药传统的文化遗产。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不仅如此,我国的中成药如果要占领国际市场,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重要。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一个好产品到了国外,就会有很多人仿制。好产品就可能被搞烂、搞臭。产品的知识产权包括产品的组方、用途、制备工艺和产品的商标等。这些产权都必须在国外申请专利。如果一个老药、处方、用途、制备工艺都已公开,我们也可以申请有效部位的组合、用途、制备工艺的专利。即通过利用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式进行成果的自我保护。同时,密切注视国际中药市场上外国不法企业侵犯我国重要知识产权、假冒我国中药名优产品的严重倾向,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我们的中医药民族企业在境外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