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是我国在世界上享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少数优势学科。加入WTO后中医药产业虽然也参与了国际医药市场的开放竞争,但这一产业目前还十分稚嫩,在此情形下,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在保护我国几千年来的优秀中医药遗产和既往研究成果,同时,对促进中医药研究现代化、国际化,推动中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也非常必要。为此,记者走访了中国中医药研究院中药研究所副研究员、执业药师、律师李军德先生。
现状与问题
李军德说,在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中医药的系统理论体系和丰富的临床实践被浩瀚的文献资料记录了下来。我国现有的12807种中药资源中,有许多的中药临床治验和文献资料都被完整地保存了下来,其中被列入高等中医学校《中药学》和《中国药典》等教科书的就有400余种。复方治病是我国传统中药的优势与特色,被载入明代《普济方》的中医方剂(复方)就达6万余首,而到了清末方剂的累积至少达到了10万首以上。今天,我国广大中医药工作者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发展、创新的有效验方更是无法统计,更不必说目前仍流散于民间的或秘而不传的祖传验方。这些无可争辩的事实都表明我国对中医药拥有无可质疑的知识产权。近10多年来,我国批准生产的中药新药中,复方或源于复方的新药比例达90%以上;复方制剂在目前我国医药出口产品中也占据主导地位。可以说,中医药古籍作为一种人文文化的历史遗产,是在我国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个传统文化领域。对这些文化资源的利用,则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由此产生的各类作品也愈加丰富。这既是中医药的优势所在,也是知识产权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内容之一。
但是,目前我国中医学专利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中医药专利申请高科技含量偏低
李军德指出,目前我国中医药专利申请的主要中药配方、工艺制剂大多数是普通常规剂型或剂型改革,一般都是片剂改口服液,丸剂改散剂,其创新性,新颖性较低,专利价值不大,没有太大发展前途。
现在,我国中成药品种高达2000多个,约为西药品种的2倍,但它在医药市场中的份额却仅占20%。除少数中成药企业经营规模较大,部分产品品种所占市场份额较大外,大多数中成药企业的中成药品种仍然处于“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的小农经济的生产经营模式,低水平重复建设,“多、小、散、低、乱”的情况相当严重。
2.中药高新技术流失现象严重
李军德感慨地说,近几年来,与其他重大科技成果的创新发明一样,我国大部分中药新产品的研发成果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使用等方式向国内外公开了出去。这些没有专利保护的技术一旦公开,就等于无偿地奉献给了全世界。这与以往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已经形成的一套比较完整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有关。虽然这套管理制度曾对推动我国科技发展,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积极性起到过一定作用,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许多科研人员只注重研究成果鉴定,却很少关心市场效益。由于发表论文和成果鉴定的公开,使大量科研发明丧失了新颖性而不能申报专利,不能形成无形资产,也不能依法获取转让收益。国家投入的巨资也就无法形成知识产权,反而造成国有知识产权的严重流失。
3.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我国中医药产业不仅有国内同行的竞争,而且受到国外天然药物和“洋中药”的强大攻势。只有建立一套既有我国中医特色,又充分符合国际惯例的中医药质量标准体系,中医药才能真正走向国际化。而中医药质量标准化能否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关键还在于建立完整的国际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李军德说,过去,由于我国对药品不实施专利,中成药企业相互无偿仿制,同一品种重复生产严重。如牛黄解毒片全国有150余家企业生产,安宫牛黄丸有100余家企业生产,复方丹参片有40余家企业生产,人参蜂王浆有80余家企业生产。其结果造成,首家研制中成药的单位并不是市场最大的获利者,如蛇胆川贝液由广州潘高寿药厂首制,却有20余家药厂先后仿制投产,而潘高寿药厂首制的蛇胆川贝液最终也没能获得最高的市场份额;多家企业重复生产,谁也不愿进一步增加科技投入,提高产品的质量;同时,也形不成以品种为核心的规模生产。所以绝大多数中药企业很难与国际医药企业竞争,不能成为新药开发资金投入的主体。
由于我国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致使许多中药知识财富流失。而发达国家由于早年实行了药品专利,在这方面拥有丰富经验,他们一方面以合作开发的名义获得我国的中药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又以知识产权为武器,企图独占被其获得的一些中药财富,如英国植物药公司在我国申请的治疗皮肤病的药物组合的专利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众所周知,青蒿素新药是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所的科技人员经过十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而研制成功的国家级一类新药,也是我国自1985年实施新药办法以来第一个获得批准的新药,因其独特的化学结构和速效、低毒的优点,特别是在救治脑型疟和抗氯喹株疟疾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引起了国内外医药界的广泛关注,曾被世界卫生组织称为是抗疟药研究史上继喹啉类药物之后的又一突破,为进一步寻找新的抗疟药物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途径。 继青蒿素新药之后,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所又研制成抗疟疗效高于青蒿素新药10倍的?D?D双氢青蒿素新药,1992年7月20日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发的国家级新药证书,并被评为全国十大科技成就之一。但由于历史原因,二个新药均未申请专利保护,因而被一些药厂侵权,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此案引发了医药界对中药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的思考和讨论,其影响深远而巨大。
4.申请国际专利的意识淡薄
专利权是有地域性的,即一项发明只在中国申请专利,只能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一旦这一产品走向国际,在国际市场上它就不能获得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这些国家就可以无偿使用它的知识产权。还以上述案例为例,由于申请国际专利意识淡薄,在青蒿素新药和双氢青蒿素新药的研制过程中,又因过早发表了成果论文,而未向国外申请专利,结果被国外企业稍加改造后,抢先申请了新药专利。如美国对青蒿素衍生物的开发,使我国每年因此而减少了大量青蒿素衍生物的出口而蒙受巨大的损失。加之申请专利发明时必须公开其技术内容,这也使得中药新药在申请专利时很容易被某些别有用心的国外人士所利用,抢先在国外建立起该技术的市场垄断地位,这也成为我国中药走向世界的“拦路虎”。在李军德讲述这一案例的过程中,记者深深感受到了他的忧虑与痛心。不过,李军德话锋一转,高兴地说,据悉甘肃中藏戒毒新药“福康片”、抗癌新药“复方木芴醇”等已向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技术保护。这说明我国医药界的同仁专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这一点很令人欣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