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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释义
时 间:2006-10-03 06:49:40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对在中医药事业中作出贡献和突出工作成绩者给予奖励的规定。
  一、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本条规定的“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在继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中有下列贡献之一者:
  1.在贯彻执行中医药法律、法律和政策,对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
  2.在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和中医药教育、科研、中医药事业管理、促进中西医结合等理论与实践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3.捐献或发掘、整理有价值的中医药学术文物或有特效的处方、诊疗技术的(参见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4. 名老中医药专家培养学术继承人授业取得突出成绩的;
  5.资助中医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6.促进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对在中医药科学研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性研究成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等规定,由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奖励。
  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我国地域辽阔,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边远、老少、贫困地区人民健康水平较低,生活工作条件极为艰苦。建国以来,一大批中医药工作者赴边远地区,支援当地的建设,他们克服种种困难,兢兢业业,为边远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人民健康的保障和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有的几十年如一日,长期工作在中医药卫生一线,受到当地群众的拥戴,涌现出一些优秀的医务工作者。对长期在边远地区及支援西部建设中,工作优秀,成绩突出的中医药单位和个人,国家从行政立法上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为了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保健的需求.中医医疗机构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应根据当地人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条件、人口状况,确定中医医疗机构的类别和级别,并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执行。
  一、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规模没施、科室设置、以及人员、设备、资金、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是医疗机构达到预定目标、履行相应功能与任务的保证;是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制定。
  二、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
  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是我国卫生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卫生事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区域卫生规划以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保护与增进健康为目的,对机构、床位、人员、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它的目标是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效、经济、公平的卫生服务体系和管理体制,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中医药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西医并重,共同发展,互相补充,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在区域卫生规划中,要充分认识中医药在我国卫生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中医药作为重要卫生资源进行科学配置,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中的作用。
  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调查本地中医药资源与中医药服务需求,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使中医药资源尤其是中医医疗机构得到合理配置;在宏观调控建设规模的前提下,明确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加强现有中医医疗机构的内涵建设;构建功能明确、层次清晰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对当前尚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的中医药资源要进行布局结构和服务结构方面的调整和优化,但不能随意撤开中医医疗机构。鼓励进行联合、重组或共建中医医疗服务集团的探索;鼓励和引导中医医疗机构、人力、技术资源向农村和社区流动;鼓励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
  三、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审批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办中医医疗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井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卫牛行政部门申请;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民政府卫牛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四、明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律地位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按规定,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中请办理校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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