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医药管理体制的规定。 ?D、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与有关工作部门 1.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本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是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了加强对全国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政策、发展战略、总体规划、标准体系、部门协调等工作,1986年7月国务院下达了《关于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通知》,组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卫生部代管。同年12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式成立。国务院于1988年和1998年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职能作了两次较大的调整。特别是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明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卫生部管理的主管国家中医药事业的国家行政机构”,是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方案”)明确规定:按照国家医药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应集中力量加强中医药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指导和管理各类(包括个体)中医医疗保健机构,促进中医中药结合与中西医结合,提高中医医疗保健质量,振兴中医药事业,推动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1)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2)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 (3)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4)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5)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直辖市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6)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7)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奖励、推广和保密工作。 (8)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导下,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在教育及实践中提高人才素质和专业水平。 (9)组织拟定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并监督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敬业爱岗宣传,提高中医行业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10)指导与协调中医药对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11)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办公事务、人事管理和党群丁作;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12)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农业部、科技部、教育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林业局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及有关部门 本条第二款规定是对地方各级政府中,负责中医药管理部门职责权的划分的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及职责。我国自1954年卫生部成立中医司后,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均成立了主管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职能机构。1986年国务院确定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中医药工作后,经过几次机构改革调整,部分省以下基本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管理机构。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从国家行政立法上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在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厅局)党组的领导下,成立相对独立的副厅(局)级中医药管理局。或者由热爱并熟悉中医工作的副厅(局)长分管中医药工作,设中医处,负责省辖区域内中医药工作。 各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中医科;有条件的县建立中医股或设立中医药专职管理干部。凡有关中医药的规划、管理、监督等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划归中医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1990年至今,全国已有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中医药管理地方法规。这些地方法规对地方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工作的有关部门。《中医药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发展规划、财政、人事、教育、科技、药监、外事、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共同保障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