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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释义
时 间:2006-10-03 06:49:40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职责的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1.政府对发展中医药事业负有重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各级人民政府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实施部门,对实现我国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推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担负着重大职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规定:“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卫生事业发展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负有重要责任。”中医药事业是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任务,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对中医药事业发展负有重要责任。
  2.《中医药条例》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我国编制实施的《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主要预期目标之一是“城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农村医疗服务设施继续改善,人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计划纲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编制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以确保国家和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中医药条例》在总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了发展中医药事业是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3. 各级政府努力增加投入是发展中医药事业的物质条件。“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是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指导,逐步增加投入,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关键是“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在组织实施发展计划时,才能使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增加得到保证。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负有重要责任,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中医药条例》的要求,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同时,要通过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筹集发展卫生事业的资金,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

  二、中医药事业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要与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既其增长比例要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比例相协调。
  2.中医药事业发展要与社会总体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要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需要,因此,具规模、数量要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相适应。

  三、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统筹安排中医药机构设置和布局。
  1.区域卫生规划是指以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保护与增进健康为目的,对机构、床位、人员、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区域卫生规划的目标是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效、经济、公平的卫生服务体系和管理体制,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率。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中明确要求:要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重点加强农村卫生和预防保健,重视和发挥传统医药在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2.将中医药纳入政府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是对中医药事业发展实行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为前提,以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对中医药基本服务需求为目标。“市(地)级政府根据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原则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中医药条例》从立法上明确了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规划发展中医药事业。
  3.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规划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统筹安排,是要以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对中医医疗机构、床位、人员,设备和经费等卫生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城市中医药卫生服务体系要符合卫生改革要求。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中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形成功能合理、群众方便的卫生服务网络。基层中医医疗机构要以社区、家庭为重点服务对象,开展疾病预防、常见病与多发病的诊治以及健康教育.重视面向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城市弱势群体的健康服务。把社区医疗服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鼓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和社会个人,开设社区中医卫生服务网点,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城市大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结合临床实践开展中医药教育和科研工作,不断提高中医药科技水平,积极筛选中医药适宜技术向基层社区推广,指导和培训基层中医药服务人员。社会力量和个人开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对其积极引导,依法审批,严格监督管理。

  加强农村中医药网络建设,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农村卫生关系到保护农民身体健康和振兴农村经济的大局”,对保证社会安定,提高生产力,推动社会与经济发展意义重大。针对我国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和2003年初国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教训,2003年5月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如何加强农村卫生工作。中央主要领导指出: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没有农民的健康,就不可能实现小康。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规划与领导。“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为农村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加强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一批具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中医骨干。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要筛选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体制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通过国家行政法规的保证和政策引导,形成中医药发展的社会基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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