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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市民抢注“前列康”域名被判赔偿
时 间:2006-05-30 13:06:26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沈阳一市民薛某未获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申请注册了“WWW.前列康.COM”的域名,被拥有“前列康”注册商标的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薛某的行为侵犯了康恩贝公司的驰名商标专用权,判定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这一域名,赔偿这家企业经济损失5000元。
 
    据悉,这是一起典型的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域名是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其具有识别功能,是域名注册人在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由于域名具有识别性,网络中的访问者会凭借域名来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域名因此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
 
    去年9月,康恩贝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薛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前列康”为驰名商标,薛某应停止使用、注销“WWW.前列康.COM”域名,同时赔偿康恩贝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沈阳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康恩贝公司的“前列康”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与薛某注册的域名是否侵权密切相关,康恩贝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前列康”文字注册商标,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在调查了解了康恩贝公司的历史沿革、商标注册、产品销售以及广告宣传等情况后,法院支持“前列康”为驰名商标这一主张。
 
    沈阳中院还认为,康恩贝公司是“前列康”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者,薛某对其注册的域名“前列康”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也没有取得康恩贝公司的任何授权。现在薛某申请注册“WWW.前列康.COM”域名,是对康恩贝公司“前列康”商标的复制。薛某擅自将“前列康”这一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极易误导广大消费者认为该域名的注册人与康恩贝公司驰名商标有某种关联,从而引起混淆;同时由于互联网域名使用的唯一性,薛某抢注“WWW.前列康.COM”域名后,妨碍了康恩贝公司通过使用域名在互联网上进行正常的商业宣传和经营活动。
 
    沈阳中院同时认定,薛某在注册该域名后并未积极使用也无证据证明准备使用,客观上起到了有意阻止康恩贝公司注册该域名的作用,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沈阳中院最后判决,薛某立即停止使用“前列康”域名,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注销该域名,同时赔偿康恩贝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一审宣判后,康恩贝公司与薛某均未提出上诉。
来源 :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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