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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与新药注册的异同
时 间:2008-01-16 17:20:21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因此,专利权具有独占性,专利保护的创新药品是惟一的,其独占性可体现在对市场利益的垄断,包括对创新药品的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使用和进口的垄断,其巨大的经济利益是不言而喻的。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另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设立监测期,对该新药的安全性继续进行监测。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新药的监测期根据现有的安全性研究资料和境内外研究状况确定,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主管的机构及人员不同

    专利申请的主管机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其审查员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招聘入局的、具有大学以上理工科背景的、又经过入局后较长时间法律培训的综合型技术人员。在实际审查中,审查员并不是以个人的主观意志来决定是否对所审查的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而是应当通过对国内外现有技术的全面检索,找出与所审查的专利申请最接近的对比文献,并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标准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判断是否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各种条件,从而作出授权或驳回决定。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自始至终都是透明的,并接受后续程序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救济。

    新药注册的主管机构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评审分为技术评审和行政审批,其中技术评审由药品审评中心组织或聘请一些医药领域的专家根据临床试验资料完成,行政审批由注册机关根据技术评审的结果完成,评审的具体标准在法规中并不明确,主要由审评专家根据情况掌握,其救济程序主要有复审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六、采用的术语及概念不同

    首先,申请专利需要采用技术性术语,即药物化合物的化学命名即IUPIC?D国际纯粹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公布的命名方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系统命名法”。而药品注册采用的则是药品的通用名和商品名称。

    此外,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前从未在国内外公开过,即世界首创,属于绝对新颖性概念;而新药注册的新是指在中国境内尚未销售过,即国内首家,属于相对新颖性概念。

    再者,专利申请的新产品是指产品本身有别于现有技术中的已知产品,发现已知药品新的适应症通常不能认定为一种新的药品,而只能申请一项已知产品的新用途;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则明确规定,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按照新药申请管理。

    七、分类的体系及方法不同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专利申请只有产品和方法两大类,其保护的期限虽然相同,但保护的效力因此而不同,产品专利权人可以制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方法专利权人则只能制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其中,产品是指物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例如药品、医疗器械等);方法是指活动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例如制药方法、医药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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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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