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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的尴尬——对执业药师制度的思考
时 间:2006-03-19 12:03:01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郭庆海

  尴尬之一  “夹生”的执业药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但执业药师资格是否依法经过认定,人们一头雾水。

  认定执业药师的依据是《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取决于《暂行规定》的法律地位。《暂行规定》出台于《药品管理法》之后,《药品管理法》在1984年颁布时,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人员要求是:“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人员要求是:“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师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显然,“药学技术人员”系指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专业技术职称须经评审获取资格,单位聘任后取得带有学术技术性质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于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岗位,同工资挂钩。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取,是岗位的必备的条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由于当时执业药师认定工作尚未提到日程,因此“药学技术人员”并不包括国家职业资格(如执业药师)。

  《药品管理法》修订后,《暂行规定》并未跟进修改。说《暂行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制定,就显得十分苍白无力。《暂行规定》1994年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和人事部首先联合颁发,随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人事部也下发了认定“执业中药师”的《暂时规定》。1999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两局”规定重新修订下发,其间经过了5年的实践,下发的依然是一个“暂行规定”,人们有理由问:建立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匆忙上马,还是为了急忙感应世界潮流,为什么给人以“夹生”的感觉!时至今日,经过10年的整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已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认定工作执行的仍然是《暂行规定》,人们还要期待到何时?

  《暂行规定》不是“法”,一是制定《暂行规定》的部门没有立法权限,二是《暂行规定》没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此,一些地区的人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承认《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暂行规定》不是行政法规,因为它不是由国务院或由“国务院令”形式发布的文件;《暂行规定》是除法之外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如果说执业药师是经过《暂行规定》认定的资格,这与执业药师承担的义务、责任、作用所应具有的法律地位极不相称。

  众所周知,执业医师认定工作较执业药师认定工作起步晚,但1998年6月26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使执业医师认定从工作之初就有法可依。目前,《药师法》(草案)虽然经过两次讨论修改,但仍未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日程。

  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和人事部联合下发的《暂行规定》是国家人事部、劳动部出台《职业资格证书规定》之后的第一个执业资格制度,对医药系统执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具有导向性和示范性作用,可惜的是,由于立法工作滞后,给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带来不少困难和问题。

  尴尬之二  “或”字的困惑

  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历了10年,执业药师不仅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而且可有可无,其根源就在于一个“或”字。

  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出台之前,曾有新闻媒体透露,今后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此消息一出,着实让各药品经营企业紧张了一番,一时间执业药师身价陡长,炙手可热。不过,这种情况只是昙花一现。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情况作了如下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对于执业药师,《药品管理法》所指的是“应当配备”,并非“必须配备”。一个“或”字使执业药师处于非常尴尬的处境,如某药品经营企业虽然有执业药师,出于种种原因,不在关键岗位给予使用,而配备下列人员也属合法:1.药学卫生系列技术职称,如药师;2.药学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如工程师;3.国家职业资格(中西药)系列,如中药调剂员等等。

  因此人们发现,执业药师不是唯一,不是必不可少;而是可有可无,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不过是法、理脱节的产物,是超前与“世界接轨”的早产儿。于是,已经聘用执业药师的单位纷纷撕毁聘任合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也不再坚持执业药师是必备条件之一。

  此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又调整了药师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和考试难度,推出了“从业药师”政策。从业资格是从事某一专业(工种)的学识、技术与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国家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与能力的必备条件,两者的职能和作用有着本质区别。一位业内人士在答记者提问时说,从业药师经过考核,高级的可以转为执业药师,低级的可以转为助理执业药师。按照此精神,两种资格的转化并非难事,这对于那些日夜勤奋学习,通过考试获取执业药师资格的人来说,如同泼了一盆冷水,大大挫伤了众多执业药师的积极性,并影响了人们继续报考执业药师的热情。

  目前,执业药师比例失调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主要表现在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短缺现象十分严重,特别是在县级及以下的药品经营企业中更是如此。药师队伍的发展与零售药店的发展和人们用药安全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用“或”界定从业人员条件是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

  呼唤药师法

  参考国际惯例,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药(剂)师法》。我国虽有较为完善、严格的《药品管理法》,但对于药师的立法工作还相对滞后,出台《药师法》尚在人们的期待之中。我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推行整整十年了,执业药师资格认定走过的一条曲折之路,眼下的当务之急应当是认真总结经验,借鉴国外药师管理经验,制定一部符合国情和国际惯例的《药师法》,把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来,实现药师队伍与世界的接轨。

  医药产业是国际化产业,医药产品是国际交换量最大的分类产品之一,我国“入关”以后,医药经济进入国际大舞台,参与竞争并造福于全人类势在必行。只有在《药品管理法》和《药师法》等配套医药法律体系的支持下,才能建设一支国际双边和多边互认的药师队伍,促进我国医药经济的发展。

  执业药师是世界性职业,是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关键岗位的主管人员,肩负着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的重任。相信随着我国相关立法的日臻完善,执业药师必将承担起光荣的历史使命。

来源 : 中国中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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