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药用濒危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的科技支撑
国家医药主管部门应对中药企业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药材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在基本掌握我国药用资源底数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资源监测网络。同时加强科研工作,重点研究和掌握重要药用野生动植物物种的遗传育种、人工繁殖、养殖和栖息地条件改善等技术,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持。如,野麝“活捕取香”在理论上完全有可能,在实践上也很有可能做到在不伤害野麝生存的基础上获取麝香,国家应大力支持类似的科研项目。
2.成立药用濒危动植物种养委员会
成立行业委员会是加强濒危药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要保证。根据我国目前药用濒危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际情况,应有一个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衔接组织机构,成立药用濒危动植物种养委员会就是为了协调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发挥服务、协调、指导、监督的作用,促进药用濒危资源种、养行业的繁荣与发展。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我国的药用濒危资源。
3.严格管理药用濒危资源的生产经营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濒危动植物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对濒危动植物种的经营要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实行许可证管理。由国家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中药经营机构实行限量收购、定向使用、专业经营和规范化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药材专业市场)不准收购经营濒危动植物药材。地方重点保护动植物药材由地方实行许可证管理,研究制订具体实施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将有关实施管理办法和规定措施纳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作为实施细则。对国家重点保护的二、三级野生动植物药材的收购经营由国家医药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下达年度收购计划。对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的收购经营由省级医药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下达年度收购计划。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专营管理。
4.在药用濒危资源保护中充分发挥中药企业的作用
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作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的主体,积极配合国家的有关保护行动。对列入保护名录的濒危药材,实行严格管理和限制药用量的同时,投资研究开发新资源和建立濒危野生资源繁育区;积极推广应用已有的人工繁殖产品或同类品;生产以濒危动植物药材为原料的传统中成药制剂,应按照“先急救,后治疗,再其他”的原则,首先保证急救和治疗性重点药品的原料供应,限制非治疗性产品或营养保健品的生产;不用濒危动物作为药品商标和进行广告宣传。生产经营部门与保护管理部门共同努力才能保证保护与利用在实践中协调一致发展。
5.对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自然淘汰产品允许在严格管理下利用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自然淘汰产品,如虎骨、豹骨、鹿角等。由国家医药主管部门指定专营企业,报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的品种和数量生产成药品,在限定范围内使用,不得对外销售。如,有限制地消化库存虎骨和犀角。对目前封存的虎骨、犀角,申报国际公约组织批准,在指定厂家按传统配方加工成试字号制剂在指定医疗机构控制下使用。以其销售收入建立药用濒危动物保护研究基金,用于建立濒危动植物药材保护区和抚育区,以及代用品研究开发等。准许野生鹿角及其产品的收购与使用。但必须由医药主管部门指定专营企业,每年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收购许可数量并进行专营。
总之,树立生态观念,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生态环境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是濒危药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一项战略任务。我们在中药材资源开发利用中要做到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发展与利用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避免和减少资源开发与利用所带来环境破坏,彻底改变“先破坏,后保护”的局面,使药用濒危资源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高度的统一,为人类健康长寿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