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部门不协调
野生动植物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部和林业局,中药材生产经营和使用主管部门有国家发改委、国家药品与食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等多个部门。由于保护管理部门与生产经营部门的相互矛盾和不协调,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信息交流,没有形成保护管理与经营使用的统一机制,从而造成了国家颁布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在实施中难以贯彻执行。
2.相关法律法规有矛盾
中药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法难依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往往一方面符合国家药品生产经营法规,另一方面却又违反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有的法规相互冲突或已不适应当前形势、有的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必然使中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无所适从。如,某制药企业收购野生药材涉及到濒危动物穿山甲,被当地森林公安局以走私贸易和非法收购而立案调查;某养鹿场购买的种鹿在运输过程中被查处;某企业生产的药品含鹿角胶被森林公安局扣押;某制药厂壮骨麝香止痛膏在运输的途中被某县林业局所属的检查站扣留等等。据了解,按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这些中成药属于合理合法。但由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对含野生动植物的中药材及中成药缺乏准确可操作的规定,给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带来了有法难依。上述一些事件曾引发全国医药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也说明了我国药品管理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亟待有关立法机构协调统一。
3.市场需求与政策导向不一致
中药出口与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以杜仲为例,从1986年以来,有关杜仲的开发性研究获得了许多专利,国外的需求也很大,人们看到杜仲潜在的经济效益后,开始大面积种植。但1997年,我国为保护杜仲,对其出口实施濒危管理并征收高额费用,湖南等很多地区的农民就开始挖了杜仲当柴烧。这种资源的破坏与国内外出口环境的恶化有很大的关系。
4.种养殖企业管理不规范
我国在种、养动植物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批规模化和规范化的种养基地,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但由于国家在濒危药用动植物种养方面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个别小的养殖场因为设施简陋,对动物的很多福利没有顾及,成为某些国内外舆论和组织以偏概全指责我国药用动物养殖业的口实,这对于我国的中医药产业发展极为不利。
5.重保护轻利用
为了加大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删除了虎骨和犀角,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正文中不再列入熊、豹和玳瑁。还有一些濒危动物药材将陆续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删除。然而,这种保护方式严重制约了我国中医药产业的发展,如此下去中医将无药可用。因为到目前为止,由于技术、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药用濒危资源还无法用其他产品来替代。因此,大力发展濒危药用资源的种养业己刻不容缓。
四、药用濒危资源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的措施与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WTO,国内外贸易活动的增多,经营活动与法规以及法规与法规之间不相一致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面对中药行业普遍存在的濒危药材资源短缺问题,只有从中医药行业的长远发展和人类健康的整体需求出发,通过国家政策法规的补充和完善,要在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中药产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