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320号,以下简称320号文件)规定:"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对于医药企业来说,这是盼望已久的事情。
我国药品流通的信用缺失由来已久,没有钱可以不回款,有了钱也不用按时回款,这些现象早已成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潜规则。我国的药品流通基本上以商业信用为基础,回款时间由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约定。根据《我国药品采购与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机遇》公布的调查问卷结果,约有90%的医药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采用转账支票或银行汇款方式进行货款结算,极少数医疗机构采用承兑汇票方式。在信用缺失,尤其是买方市场的强势商业环境中,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药品赊销货款的回收主要依靠人际关系来维系,具有很大随意性。医疗机构利用其强势市场地位延期回款,把医药企业当成了无需任何财务成本的融资渠道。
值得欣慰的是,320号文件为解决集中招标采购的货款结算问题提供了契机。政府主管部门对集中招标采购货款结算的介入和有效监管,有利于改善医药企业在买方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对医疗机构的结算行为形成一定约束。但是,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是商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依赖行政干预解决商业交往中存在的问题,只有在集中招标采购形成的特殊市场环境中才具有合理性。长此以往,等于是让企业卖药,政府收账,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行的。
医疗机构不能按时结算货款是商业信用自身存在的缺陷造成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货款结算方式的单一和落后,是造成回款难的重要原因。目前医疗机构进行货款结算所采用的转账支票只是支付工具,不能充当可流通信用工具。而银行汇款结算方式,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收款人的结算方式,适用于汇款人向异地的收款人主动付款,是药品赊销或延期支付的结算方式。没有银行信用的介入,医药企业无法对医疗机构的货款结算行为形成有效制约。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货款结算行为,关键在于改变结算方式,利用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将长期以来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结算方式,改变为通过商业银行信用工具进行的信用结算。
在银行信用结算条件下,通过商业银行信用等级评估的医疗机构或者医药企业利用国内信用证、承兑汇票或者保理业务进行货款结算。商业银行在中介服务机构的协助下,依据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代表购销双方进行货款结算。可以利用国内信用证等信用结算工具直接融资,缓解提前回款可能造成的资金周转困难;医药企业可以依据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从商业银行获得货款,也可以在货到后凭医疗机构的提供支付凭证向商业银行提前预付,将60天,甚至180天回款变成现款现货。
改变医疗机构的结算方式,不存在资信方面的障碍。被政府纳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公立医疗机构绝大多数资信状况良好,是商业银行渴望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高端客户。改变结算方式最大的受益方是医药企业,让医疗机构接受银行信用结算,不能简单地依靠行政干预。医药企业应当正确评估银行信用结算对药品流通现金流的影响,让医疗机构从改变结算方式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实现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互利共赢。有了银行信用结算,医药企业回款难的历史将一去不复返,320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将使之获得可靠保障。目前,浙江、天津等地的医疗机构已经开始探索或者尝试进行银行信用结算。医药企业应当迅速行动起来,配合和促进医疗机构结算方式改变,使320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