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太阳药业与海南大华医药签合同节外生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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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2006-01-05 15: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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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四川太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一家医药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然而,海南方面的公司突然提出要终止合同。眼看已付的140万元合同款真要打水漂。近日,四川太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被迫派员赴海南与对方打起了官司(仲裁)。 为制新药四川药业公司远赴海南签合同 2003年8月11日,四川太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公司)从成都远赴海南,与海南大华医药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签订了一份制药技术转让合同,合同有效期10年。 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大华公司研发的“盐酸阿扑吗啡含片”生产技术独家转让给太阳公司,由双方共同作为该药的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并取得该药的新药证书。大华公司在与太阳公司签订合同并收到太阳公司的第一次付款后的当日,大华公司必须向太阳公司提供“盐酸阿扑吗啡含片”的全套真实技术资料。 就此,双方的《合同》中确定了此次技术转让费总额为350万元并分五期付款。 第一期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由太阳公司支付大华公司转让费120万元。第二期是由太阳公司申报生产批件,在国家药监局受理,并完成太阳公司派出技术人员到大华公司学习该生产技术后,太阳公司再支付大华公司转让费50万元。 双方签订《合同》后,至今太阳公司已向大华公司支付了140万元的转让费。 合同节外生枝太阳公司苦不堪言 双方签订合同后,正当太阳公司雄心勃勃要干一番事业的时候,麻烦来了。 2004年9月16日,大华公司向海口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并申请终止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理由是合同签订后,太阳公司迟迟不申报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使大华公司蒙受了经济损失。 2004年10月21日,大华公司又向海口仲裁委员会补充仲裁申请,不仅申请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还申请不再退还太阳公司已支付的140万元转让费,并由太阳公司赔偿大华公司150万元。 对于大华公司这样突如其来的仲裁申请,太阳公司苦不堪言。 对此,太阳公司在仲裁答辩时称,太阳公司完全遵照合同履约。签订合同后,太阳公司随即向大华公司支付了120万元的转让费,然而,在大华公司收到120万元的转让费后,大华公司并未完全按约向太阳公司提供相关资料,致使药品申报工作无法如期进行。 太阳公司又称,大华公司在未完成第二期付款前相应工作的前提下,又要求太阳公司支付第二期款项。为了顺利合作,太阳公司2004年1月提前支付了第二期的部分款项计25万元(包括前期5万元)。 大华公司又辨称,该公司又支付了25万元转让费后,大华公司仍不配合太阳公司的申报工作,由于大华方面没有提供其应该在第一期提供的原始资料,使申报工作被迫停止。 对此,太阳公司副总经理庞进非常忧虑。庞进称,双方当初在签订合同时,太阳公司怀有十分的诚意,而现在情况看来,这是太阳公司绝对不曾想到的!庞进说,虽然如此,太阳公司还是愿意与对方协商,希望能继续履行合同。 谁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005年2月3日,海口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当庭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后当天的仲裁委员会没有对此下结论,双方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未来4个月内出仲裁结果。 据透露,在太阳公司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注册新药的同时,大华公司曾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太阳公司申报新药证书就生产批件存在虚伪违法行为。对此,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门调查后出了一个证明:经调查,太阳公司为新建药品生产企业,已具备有符合相关规定的生产车间,大华公司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2月3日,海口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就此事记者想向大华公司高层领导采访时求证时,该公司负责人高文选及负责此事的该公司新药部经理马鲁豫,均已不清楚此事为由拒绝采访。 此前,记者想通过大华公司代理律师采访此事,由于其律师的拒绝,采访未果。 对此事,海南海都律师事务所的吴永军律师称,双方既然签订了合同,如果终止合同都会损害双方的利益。建议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继续履约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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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人民网海南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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