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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药中野生动物药材国际贸易问题的分析与思考(1)
时 间:2006-01-04 22:41:48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传统医药作为人类医疗保健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存在发展了几千年。在自然动植物资源丰富的时代,中药(包括维药、蒙药、藏药等各种民族药)的使用并不直接与其他方面发生冲突。但随着人口剧增,野生生物资源锐减,濒危物种越来越多,全球环境保护呼声日益高涨。为实现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直接消耗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中药问题备受关注,现已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讨论的热点。

     一、生物保护关注中药的原因

     近13亿的中国人口,几乎没有人不曾消费过中药,加之世界华人消费圈,每年消耗的动植物资源以千万吨计,这对野生动植物的可持续利用的影响,无疑是国际保护组织关注中药的首要原因。第二个因素是认为中药生产使用存在着破坏和浪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现象,如采集甘草大面积破坏干旱草原植被,为犀牛角而盗猎犀牛,中药汤剂方式的药渣对资源造成了浪费。第三个原因是中药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如玳瑁、虎骨、豹骨、穿山甲、黄草(石斛)、龙血树、野人参、桫椤等,在《中国中药资源》(中国药材公司1995)列出的12792种药用动植物中,列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为162种,列入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达168种。第四是认为中药使用野生动植物是导致一些物种濒危的主要因素之一,这主要是市场对某些中药材有强劲的需求,而野生资源生产量远不能满足,价格带动盗猎、盗采,出现竭泽而渔,导致物种濒危。如为获取麝香而存在了几十年的毁灭性盗麝,漫山遍野的猎套,已使这一物种在中国锐减了95%,可以说在经济上已灭绝;肉苁蓉的大面积采挖,国家不得不将其列入保护名录。再一个就是动物福利和权利问题,主要是针对圈养繁殖动物的活动,认为有些圈养设施不能满足动物的必要福利需求,卫生条件不符合标准,对动物有虐待现象。对中国批评最严重的就是养熊业,尤其是认为活熊采胆汁极不人道,一些差的笼舍条件是虐待熊。第六是贸易监管困难,特别是国际贸易。对于海关、检疫、卫生和药品部门,由于缺乏或根本没有中药知识,加之标签、说明和成分名称的非标准化,致使监管难度极大,导致一些国家的权利部门对中药进出口提出苛刻要求,或以偏盖全而全面否定。最后的一个问题是以西医的观点和方法看待中药,以无有效成分的化学分析,而质疑中药的科学性。

     二、药用动物与保护动物

     药用动物和保护动物的主体都是动物,不同的只是以人为本的目的,而这种不同的目的也只是在现代才出现了冲突。使用动物部分或成分入药在中国历史悠久,东汉末年的《神农本草经》中就记载有65味,到明朝李世珍集中药大成的《本草纲目》中动物入药已达461味,而且随记载范围的扩大和民间验方的收集,药用动物的种类在不断扩大。根据中国当代首次中药资源调查,仅《中国中药资源》一书附录中记载的药用动物就达1574种,而集当代动物药大成的《中国动物药志》(高士贤1996)逐种描述的也有1546种。虽然这些记载中也包括家禽家畜,但绝大多数是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96年版)也收录了野生动物药78种,其中正文中描述了74个物种,附录药方中含4个物种。

     药用动物在中国是一个有着实际意义的类别范畴。可是一些药用动物由于其栖息地丧失或资源遭过度开发,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列入了保护物种的范畴,如《中国中药资源》一书附录中记载的1574种药用动物就有161种是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一级48种,二级113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78种野生动物中,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的有13种(一级6种,二级7种),名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的14种(附录I有4种,附录II有10种)。药用动物的意义在于利用,保护动物的方式之一是减少利用或禁止捕杀,矛盾的解决只有一条路,那就是可持续发展,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实现可持续利用。

     三、CITES对中药的关注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生效于1975年,中国1980年成为其缔约国,1981年4月8日该公约在中国生效。由于国际贸易是现代野生动植物致危的主要因素之一,CITES的目的在于通过控制野生动植物及其部分和产品的国际贸易,以减缓对濒危物种的开发压力,进而实现对一些物种的可持续利用。由于该公约是目前五大生物保护国际公约中最活跃、制约力最大、可操作性最强的一个,深受各国重视,目前缔约国已达162个。

     中药作为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CITES第一届缔约国大会(1976年)通过的公约首次附录上就列入了一些药用动物,如虎、豹、象、犀牛等,随后的历届缔约国大会就一直有此类议题,附录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药用动物,仅针对中药或药用动物的决议就达十个(见表2),涉及的物种有犀牛、虎、熊、麝、龟鳖类和大型猫科动物等,而这些物种(包括穿山甲和赛加羚羊)到现在仍是公约关注的重点,要求各分布国和消费国落实决议的具体内容,并通过一系列缔约国大会决定的形式向公约常务委员会、动物委员会、秘书处和缔约国发出指示,促进决议逐项落实和执行,如执行没有满足决议的要求,则会进一步采取制裁行动。如为犀牛角和虎骨的禁贸问题,公约组织曾向中国派遣过技术代表团,在技术代表团发现仍有问题后,又向中国派遣了政治代表团,直至中国全面禁止了虎骨和犀牛角的国内外贸易。在熊的问题上,则要求中国等国提供资源、保护和立法评估报告,避免对圈养熊的虐待,杜绝熊胆粉及其产品的非法贸易和走私。对于麝的保护,由于动物委员会认为中国对决议的履行未能满足其要求,麝产品的贸易已威胁到该类物种的生存,将中国分布的所有麝类都列入了等级I,并随后通过秘书处对中国发来了两轮建议,要求中国履行,否则将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穿山甲虽然仍列在公约附录II,但在2000年的第十一届缔约国大会上决定贸易限额为零,实际全面禁止了穿山甲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赛加羚羊角的贸易,由于主要分布国哈萨克斯坦和俄国未能履行秘书处提出的两轮建议,公约常务委员会已在2001年作出决定,要求所有缔约国停止从这两个国家进口任何赛加羚羊的部分和产品。可以预计,龟鳖类的问题将随之而来,特别是豹类问题也会是十分敏感的,因为国家药典中还列豹骨为中药成分。

     针对传统医药,1997年公约第十届缔约国大会通过了10.19号决议,主要观点是:传统医药依赖于野生物种的可持续开发,长期不可持续利用野生生物资源致使一些物种濒危并危及到传统医药的发展;承认传统医药的价值,但危及到物种的生存,需重新评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过度开发物种,圈养繁殖和人工栽培可以缓解对野生种群的压力;制定国家立法是严格履行公约的必要基础。决议建议要求:教育传统医药的从业者和消费者,减少违法和避免过度使用野生生物;国家立法以有效控制药用物种和衍生物贸易,加强执法以强化公众认识野生生物保护;发展技术以提高执法、鉴定能力,敦促捐助以帮助履行本决议;研究开发濒危物种代用品,但要避免危及其他生物物种;在充分采取措施保护野生物种的前提下,发展养殖和栽培来满足传统医药的需要。(上)

     范志勇(本文作者为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动物进出口管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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